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
現今至少有41個國家立法「承認」公眾借閱權,但僅有28個國家實施此制度,其中多為歐洲國家,美國、南美、亞洲、非洲目前都沒有公眾借閱權的制度。
(公眾借閱權款項)
*公眾借閱權的實施內容,因應國情而有所出入,大致遵循兩個原則:
(1) 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受損,應該給予補償
(2) 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實施重點:
(1) 文學創作(丹麥、挪威、芬蘭)
(2) 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德國、奧地利、瑞典)
(3) 視為 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4) 採用大英國協模式
1917年於丹麥的圖書館協會的年會上,有名暢銷作家認為圖書館出借圖書造成作家權益受損因而要求適度補償,當時圖書館及出版社皆認為出借圖書對作家而言利大於弊,直到1942年國會介入、修改圖書館法,正視作家權益並且進行補償。
*英國採用申請制,原先僅限英國及德國公民才可申請,後放寬為歐聯公民皆有資格。
以下僅此四類書在被申請的範圍中:
(1) 印刷並裝訂成冊
(2) 商業性出售的圖書
(3) 個人作者(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除外)
(4) 具有國際標準圖書號碼
有聲書、樂譜、報紙、雜誌及官書接不在此列。
根據統計,於圖書館、每次借閱可取得6.05便士。
*發展中的國家不應採用公眾借閱權。
*著作權應為獨立法,不應歸屬於任一法中。
*不能自由取得資訊就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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