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1日 星期日

141222 公共圖書館:公共出借權計劃之本質與價值

        根據邱炯友老師所提出的「公共出借權計劃之本質與價值」的論文一開頭,便解釋:法律所賦予的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PLR)是根據圖書或其他媒體資料著作物精油圖書館機構出借給民眾,可能造成該著作物於市場上之行銷售量減少,因而另由政府經費撥付給出借著作物的著作權人一種衍生假設。
        簡單來說,PLR計劃是著作權相關權利人根據圖書館館藏之圖書媒體資料出借出借予讀者後,受獲致之權利補償金報酬制度。

        此計劃實施原則主要源自於國家對創作者的福利照顧及獎勵措施,但在關心創作者之時,有必須注意在文化、法律與社會三者之間的公平正義,在上禮拜的課程討論的,可以得知此計劃首先實施于社會福利較高的歐洲國家,例如:丹麥。
        而PLR計劃的實施又應各個國家的文化與國情而有所不同。一般較為常見的實施方式是以圖書館館藏借閱情況、館藏冊數及館藏種數等三種方法擇一或混合採計,另一種為著作者自行申請輔助款。

        理念是好的,但在實施上——又以出借的計算而言——有其困難之處。「出借」是以「借出圖書館閱讀」來計算,而現今圖書館的開架設計使在「館內閱讀」無法計算於「出借」之中。再來即為圖書類型,暢銷書已經在銷售量上獲得高於學術性的收益,再申請此計劃的補償金稍嫌不妥。

圖書館、出版界及讀者三者間的關係十分曖昧,但作者因為圖書館、讓自己的著作得以傳播使知名度提升,但又因為向圖書館借書即可閱讀該書極而使版稅減少,此兩種狀況為社會必然的現象,因此三者之間有相互依存的關係且皆有其存在價值。

2014年12月14日 星期日

141215 公共圖書館:公眾借閱權

        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

        現今至少有41個國家立法「承認」公眾借閱權,但僅有28個國家實施此制度,其中多為歐洲國家,美國、南美、亞洲、非洲目前都沒有公眾借閱權的制度。
        (公眾借閱權款項)

*公眾借閱權的實施內容,因應國情而有所出入,大致遵循兩個原則:
    (1) 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受損,應該給予補償
    (2) 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實施重點:
    (1) 文學創作(丹麥、挪威、芬蘭)
    (2) 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德國、奧地利、瑞典)
    (3) 視為 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4) 採用大英國協模式

        1917年於丹麥的圖書館協會的年會上,有名暢銷作家認為圖書館出借圖書造成作家權益受損因而要求適度補償,當時圖書館及出版社皆認為出借圖書對作家而言利大於弊,直到1942年國會介入、修改圖書館法,正視作家權益並且進行補償。
*英國採用申請制,原先僅限英國及德國公民才可申請,後放寬為歐聯公民皆有資格。
    以下僅此四類書在被申請的範圍中:
      (1) 印刷並裝訂成冊
      (2) 商業性出售的圖書
      (3) 個人作者(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除外)
      (4) 具有國際標準圖書號碼

        有聲書、樂譜、報紙、雜誌及官書接不在此列。

        根據統計,於圖書館、每次借閱可取得6.05便士。

*發展中的國家不應採用公眾借閱權。
*著作權應為獨立法,不應歸屬於任一法中。
*不能自由取得資訊就是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