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140226 資訊組織FRBR作業

參與討論成員:劉佳怡、甄宥甯、富彥寧、廖曼君、林芷瑄

書目紀錄功能需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Bibliographic Records

1998年,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FLA)出版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Bibliographic Records一書,譯為「書目紀錄功能需求」,簡稱FRBR。
FRBR是一個書目世界的觀念模型,自 1992至1995年IFLA的書目記錄功能要件(FRBR)的研究團隊訂定了一個實體關係的模型(entity-relationship model),此一模型以使用者角度去規劃使用者檢索與取用線上圖書目錄與資料庫的關係。這種概念模型是依照資料庫設計方法中的實體關係資料模型(E-R modle)典範,並從使用者觀點來規劃書目資料模型。此特徵在於與既有編目標準,如AACR2、ISBD獨立發展的,但不能適用於舊有的編目描述規範,新的編目描述規範將由RDA來完成。

FRBR模式,是一種〈實體─關係〉模式。總共包含三組實體:
   第一組:智慧或藝術創作的成果。
   第二組:負責智慧與藝術產品內容的人或團體。
   第三組:用來作為主題的實體。


第一組實體:
作品(work)─智慧與藝術的創作。
內容版本,日譯表現形(expression)─智慧或藝術創作經文字、舞譜、聲音、影像等形式實現。
載體呈現(manifestation)─作品表現的具體呈現。例:書籍、錄音資料、錄影資料、影片等。
單件(item)─IFLA的單件事具體的實體,單一的載體版本稱為單件,載體版本可能有一個單件,也可能有好幾個單件,在許多情況下,單件指單一的有形物件,指我們所看的圖書館所典藏的單件,有其特定的索書號。

範例>>>
作品:法國文學家維克多雨果的著作《巴黎聖母院》(台譯《鐘樓怪人》)
      表現形式一:1998年加拿大魁北克作詞家 Luc Plamondon 和法國作曲家 Richard Concciante 根據原著小說改編的音樂劇  
   載體呈現:2005329日由齊威國際多媒體發行的DVD
              單件:台北市立圖書館建成分館視聽館藏 782.1 M214
      表現形式二:1996年迪士尼根據原著小說改編的卡通電影
          載體呈現:2010329日由得利影視發行的DVD
               單件:台北市立圖書館三民分館視聽館藏 791.433 R268
      表現形式三:2004年希代出版  譯者謝芸慈根據原著翻譯成小說
           載體呈現:2004年希代出版的翻譯小說
                單件:輔仁大學公博樓圖書館圖書區 876.57 1060-2 2004 v.1
修改>>>
1. 作品(work):《巴黎聖母院》(台譯《鐘樓怪人》)
2. 一個作品可以有一個或多個內容表達(expression),例如鐘樓怪人有音樂劇、卡通電影、
 小說等不同形式的內容表達
 *音樂劇:
  作曲:理察·柯強特(Riccardo Cocciante
  作詞:法國版本-呂克·普拉蒙東(Luc Plamondon
     英國版本-威爾·詹寧斯(Will Jennings
  劇本:呂克·普拉蒙東(Luc Plamondon
  原著:維克多雨果的著作《巴黎聖母院》

 
*電影:
  導演:蓋瑞·特利斯戴爾
     寇克·懷斯
  主演:湯姆·哈斯
     黛咪·摩爾
     湯尼·傑
     凱文克·萊
     保羅·坎德爾
     傑森·亞歷山大
     查爾斯·金普羅
     瑪麗·威克斯
     大衛·奧登·史帝爾斯
  配樂作曲:亞倫·孟肯
       史蒂芬·史瓦茲
  上映日期:1996621

小說:
  書名:鐘樓怪人
  作者:維克多·雨果
 原名:Notre-Dame de Paris
   譯者:謝芸慈
 出版年:2004
 出版者:希代書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9867804724, 9789867804723
 頁數:840

3. 一個內容表達(expressions)可以透過一個或多個載體表現(expressions)來體現
4. 單件(item),例如:平裝書《鐘樓怪人》不同出版社所出版、音樂劇DVD














而很多單件item聚合在一起就不再是單件,而是載體表現(manifestation)。


這張圖展示第二組與第一組實體之間的責任關係。
一個作品的創作者可為一個或數個人、一個或是多個團體機構;相反地,一個或人及團體機構可創作出一個或多個作品。
一表現型可由一個或數個個人、一個或多個團體機構來實現;一個或多個人及團體機構可實現一個或數個表現型。
一載體呈現經由一個或多個人、團體機構製作出來;一個或多個人及團體機構可製作一個或數個載體呈現。
一單件可由一個數個人、團體機構所擁有;一個人或團體機構可擁有一個或數個單件。

>>>舉例:
個人(Person)創造了「在天堂遇見的五個人」、「銀之匙」兩件作品(Works)
 「在天堂遇見的五個人」、「銀之匙」兩件作品(Works)被個人(Person)創造(Created)
「在天堂遇見的五個人」被個人(Person)實現(Realized)為漫畫(Expression)
「銀之匙」被個人(Person)實現(Realized)為漫畫(Expression)
「在天堂遇見的五個人」被個人(Person)生產(Produced)為漫畫、電影等不同載體(Manifestation)
「銀之匙」被個人(Person)生產(Produced)為漫畫、動畫、電影、網路資源等不同載體(Manifestation)
「在天堂遇見的五個人」的電影(Item)被個人(Person)擁有(Owned)
「銀之匙」的漫畫(Item)被個人(Person)擁有(Owned)

以上個人(Person)皆可替換為團體(Corporate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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